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7年金融支持经济社会 发展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融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6日
2017年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融资 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做好“三去一降一补”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服务,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绿色化“五化”协同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贡献金融新动能,推动完成2017年全区经济工作主要任务、实现主要预期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扩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自治区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强化金融供给,助力经济结构调整。 1.争取信贷规模,扩大信贷投放。积极争取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发挥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乘数作用。协助驻区银行争取总行在信贷规划、总行直贷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大力引进区外资金。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动态监测,按照宏观审慎政策要求,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和改善宏观审慎管理指标,保持信贷合理增长。(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2.盘活信贷存量,引导资金流向。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市场前景好、内部管理规范、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应贷则贷、应续则续,不盲目抽贷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着力发展壮大先进产能,充分保证在建、续建重大项目的信贷投入,保障龙头企业、高科技企业、就业大户和纳税大户信贷资金需求,重点支持自治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3.加强项目谋划,推进融资对接。按照自治区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分行业、分领域逐级谋划筛选融资项目。通过组织项目产业对接、地区巡回对接、融资服务网对接,调度协调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单位和金融渠道融资运作。加强各级政府及其综合经济部门和重大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推动自治区与金融机构总部高层互访,进行深度对接。认真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要求,推动自治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扩大跨境融资空间,更好地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服务自治区经济建设。(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融资结构。 1.推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继续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2015—2017年)》。健全和充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通过召开各类专项推动上市会议,与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等交易所密切协作,强化精准辅导培训等措施,推动步入成熟期和扩张期的企业在主板上市,推动高成长和高科技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充分运用国家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上市优惠政策,推动我区国贫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引导和推动我区已上市挂牌企业利用场内外市场进行再融资,通过定向增发、发行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扶贫办、各相关证券和中介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2.推动债券融资。密切与各类发债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券商、评级、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债券。丰富债券品种,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自治区交通、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等新型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等债券,扩大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等各类专项金融债券,提高资本实力和信贷投放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配合) 3.推动资产证券化、基金等各类新型融资。支持拥有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筹集资金,盘活存量资产。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项目资产证券化,支持煤炭、电力、公用事业、交通等行业企业利用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进行证券化融资。推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内外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或对我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上市、挂牌、债券融资给予资金支持。做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盟市设立产业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配合)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助力拓宽融资渠道。 1.推动银行业服务创新。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各类权利质押贷款。创新信贷模式,积极运用银款、信贷工厂、并购贷款、完善准入标准、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内蒙古银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 2.深化保险业服务功能。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与覆盖范围。大力推动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积极发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文化产业保险和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建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衔接机制和投融资信息汇集共享的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等方式,支持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保险投资基金支持自治区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内蒙古保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业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发展产业链金融等创新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推动产业链核心企业成立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产业链金融服务中心等金融服务机构,研发适合全产业链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线上全流程供应链融资业务,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解决银企间信息透明和账款确认,提高融资效率。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推动银行债权转股权,制定切实可行的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方案,加大对自治区国有重点工业企业的扶持。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涉牧金融机构探索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引导和调动更多信贷资源投向农牧业示范区、特色优势产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设施装备和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推动国内外知名的金融大数据企业落户我区,打造集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流通、应用和展示等全产业链的集群模式。(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积极研发适合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探索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碳排放、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加强绿色信贷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支持环保企业进一步利用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绿色金融债券融资。依托内蒙古环保基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或项目新增设备和技术改造投资。推动各保险机构结合自治区绿色金融发展实际,推出适合我区绿色经济发展需要的绿色保险产品,积极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环境污染提供风险保障,加大对企业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导,合理确定保费费率。(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金融机构配合) (四)健全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引进和培育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等机构入驻我区的前期工作,争取已获得支付牌照的全国性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继续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申报工作。推进设立直销银行。加快推进设立农牧业保险公司、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偏远贫困旗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通过离行式自助设备、远程智能柜员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形式,扩展现代化支付系统辐射范围,促进金融服务下沉到县域和广大农村牧区。(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现有自治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研究重大项目融资工作,协调解决融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跟踪督导融资服务落实情况。自治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融资工作落实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年末考核,时时跟踪对接成果落实情况,及时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融资计划和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偿、贷款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助等措施,着重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六大基地”、“七网七业七新”等重点领域建设。(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金融办、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政策规划落实。认真落实好现行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评估总结落实情况,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深入研究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盘活不良资产、创新融资模式等重点问题,明确牵头部门、时限要求,提出政策参考建议和意见。组织区内外金融管理部门、专家、学者,广泛深入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论证,不断强化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配合) (四)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高度重视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的非法集资风险,认真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正面宣传教育和清理非法广告活动。按照案件处置流程以及相关工作原则,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建立完善区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金融风险的研判和金融舆论引导,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形成互联共享、协同共治和联合惩戒的格局。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强金融知识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的金融知识培训,提升运用新兴融资工具的能力,增强融资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书刊报纸、数字媒体等渠道,有计划、分专题、多层面、广角度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融资工具和金融政策法规。进一步丰富助农金融服务点、科技信息服务站金融知识宣传内容,逐步形成全社会懂金融、重金融、用金融的良好氛围。(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有关新闻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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