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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日期: 2017-11-30 09:27 来源: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访问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的通知


内政发〔2017〕6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核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事前须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核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并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先须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充分发挥自治区和盟市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在核准范围最小化的基础上,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核准事项一律不下放到旗县一级,旗县一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开展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扩权强县试点旗县核准权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各地区遵照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十二、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同时废止。

                                            2017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


  一、农牧业水利

  农牧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流域、跨盟市的其他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0.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具有供水功能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自治区分解下达的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他自治区境内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网和跨盟市普通省道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批复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普通省道网项目按照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弃物:自治区内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非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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