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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5365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
日期:2015-02-02 来源:48365365管委会 作者: 48365365管委会 访问量: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按照《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鄂直党工发﹝2014﹞7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客观评价园区党员表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园区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采取“自己找、群众提、党员点、互相帮”的方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民主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建设新型发展空港物流园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在细化党员评议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不提过泛过高的要求,不蓄意整人,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三)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集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做好基本合格、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稳妥做好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工作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拟定不合格党员。在民主评议时,理想信念、政治理论素质、组织观念、组织纪律、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出现一项被评为“差”的党员,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1.缺乏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愿履行党员义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

  2.经常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

  3.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经教育不改的;

  4.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5.个人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6.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负责任,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

  7.经常散布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团结;

  8.道德行为不端,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9.放弃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躲闪回避;

  10.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机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的。

  1. 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民主评议→调查→预审→表决→处置→公布→备案

  1. 民主评议

  (1)民主评议动员。各支部结合党员队伍现状,制订具体评议工作计划,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动员,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2)听取意见。在民主评议党员开始前,党支部通过座谈会、民意测评的形式征求群众对党支部每个党员的意见,然后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对每个党员的意见反馈于本人。(附件1)

  (3)学习教育。组织学习《党章》及民主评议党员有关文件,结合反馈的意见进行自我剖析和互相讨论。

  (4)党员自评。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自身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明确方向,填写民主评价党员登记表。(附件2)

  (5)民主评议。在党员个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对支部每个党员理想信念、政治理论素质、组织观念、组织纪律、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进行客观准确的评议。(附件1)

      党支部根据党员、群众民主评议,结合个人自评、民主评议结果,由支部委员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附件3-1、3-2)

  1. 调查

  党支部指派至少2名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党支部党员对支部拟不合格党员表现进行全面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党支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见附件4)

  调查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取党员的意见,又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在调查中,可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据材料,要写明证明人的身份,并将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地点、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叙述清楚。证明写好后,出证人要签名,党支部要加盖印章。代写或调查的笔录、证明材料,应向本人宣读后,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如证明的问题不清,可让其另写。如证据不足,要补充取证,直至把问题查清。

  1. 预审

  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有关部门预审(机关党支部报机关党委,其它支部报党群工作部),预审材料提交专题会议研究。

  预审材料形成后,其材料必须同拟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签署意见。见面的方式,可将预审材料交本人阅读或向本人宣读。本人对党支部所作结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结论材料由拟不合格党员所在党支部派人与本人见面。对于文盲和丧失阅读能力的党员,可以口头宣读,然后由本人盖章或按上指印。

  1. 表决

  预审材料经书记办公会议预审同意后,责令不合格党员所在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时,需经全体党员通过有效。

      5.处置

  对表决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根据其表现进行处置。

  1. 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1.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间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2. 对应劝告退党的坚决不予退党的,应予以党内除名。

  (4)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

  对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处置的不合格党员,由各支部报相关部门汇总(机关党支部报机关党委,其它支部报党群工作部),提交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限期改正期满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附件4、5)

  6.公布

  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宣布。(附件6)

      7.备案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情况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备案材料包含:

  (1)党工委的批复;

  (2)党支部大会处理决定;

  (3)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记录;

  (4)向不合格党员宣读处理批复时的记录;

  (5)预审材料;

  (6)对不合格党员申辩所作的说明材料;

  (7)调查报告;

  (8)拟不合格党员的检讨;

  (9)党支部派员与拟不合格党员的谈话记录;

  (10)证明材料;

  (11)其它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七·一”之前或年终开展一次,结合年度党建工作总结以及党支部目标管理考评和党员目标管理考评工作进行。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装入资料袋存档,以便查阅。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事实考验。

      1.事实清楚。就是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事实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不合格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不合格事实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

      (2)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不合格党员的检查材料;

      (5)党工委批复。

  另外,对不合格党员的定性,还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1. 对党员所在党支部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2.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并予以除名。

  3.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其联系;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机关党支部报机关党委,其它支部报党群工作部),报党工委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4.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够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在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附件1 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1

附件2 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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